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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日报》社印刷厂与湖北省科技情报局、科技创业月刊杂志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日报》社印刷厂,湖北省科技情报局,科技创业月刊杂志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湖北日报》社印刷厂,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则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晓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科技情报局(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昌洪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柏安,院长。被告:科技创业月刊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昌洪山路2号湖北科教大厦D座12楼。负责人:邓坤烘,社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银平,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日报》社印刷厂诉被告湖北省科技情报局、科技创业月刊杂志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日报》社印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北日报》社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西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