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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谢立芬诉彭梓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芬,高元成,彭梓强,刘永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91号原告谢立芬,女,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高元成,男,194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彭梓强,男,1996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永胜,男,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谢立芬、高元成因与被告彭梓强、刘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彭梓强、刘永胜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梓强、刘永胜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