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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淦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淦生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98号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10幢1层、12-20层、24-25层,组织机构代码57341158-7。负责人:黄俊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茁,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淦生,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佳韵,女,汉族,系刘淦生之妻,住重庆市渝北区。2015年7月30日,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淦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路XX号XX花园XX苑XX幢XX/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201房地证2014字第030002号)并就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836.68元、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11.7%标准计算至本清为止)及申请人支出的合理费用(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之和范围内优先受偿。审查中,被申请人刘淦生对于《最高额抵押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落款处“刘淦生”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并非被申请人刘淦生本人书写并捺印,该异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存在实质性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