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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执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娜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娜,张强,刘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君执字第00027-2号申请执行人赵娜,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刘康玲,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娜与张强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强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第三人刘康玲与张强系夫妻关系,对申请执行人赵娜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追加刘康玲为被执行人。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康玲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康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娜清偿债务66644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