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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执民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徐枫贞、汪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主要负责人:周朝晖。被执行人:徐枫贞。被执行人:汪忠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枫贞、汪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衢柯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28367.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9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沃建群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