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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云阳县开能净水机门市与扬州金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愉升节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开能净水机门市,佛山市顺德区愉升节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扬州金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2号原告云阳县开能净水机门市,经营场所: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号。负责人黄永祝,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方中华,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愉升节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委会三乐公路劳村路段3A号。法定代表人吴亚连。被告扬州金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商贸城23幢115号。法定代表人黄笑非。本院受理原告云阳县开能净水机门市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愉升节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扬州金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扬州金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扬州金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扬州金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扬州金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双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