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高某,女,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0969。被告:林某甲,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0555。原告高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了女儿林某乙。××××年××月××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性格古怪,并染上吸毒恶习。原告知道后,多次劝解被告戒毒,但被告不听劝解,继续吸毒。因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日益淡化。2012年3月17日,被告被徐闻县公安局抓捕送到徐闻县戒毒所戒毒。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离开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已经有4年多,双方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孩子林某丙,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4、林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林某乙是原、被告婚生子女的事实。被告林某甲不提交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不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在徐闻县公安机关调取了(湛徐公)(城东)字(2012)第00092号《徐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2012年3月18日因吸毒被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900元的事实。原告对调取的《徐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异议。因被告林某甲不到庭应诉,且无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和质证权。经质证、辩证,原告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林某甲于2004年初经他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双方在200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林某乙。××××年××月××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补办了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染上吸毒恶习,屡劝不改。2012年3月18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徐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900元。原告于2011年2月离开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已经有4年多时间。双方在分居期间互不联系和沟通。原告现在外打工,月收入大约1000元。被告是否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无法查明。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林某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了一名女儿,但由于被告婚后未能珍惜夫妻感情,染上吸毒恶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从2011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经长达4年之久,而且分居期间互不联系和沟通。从原、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看,因被告有吸毒等恶习,而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充分,应予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由于被告染有吸毒恶习,而且双方分居后,原告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经济状况比被告好。为了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请求判令女儿林某乙由其自行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理由充分,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高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林某戊,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原告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耀奇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人民陪审员 许进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