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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南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田心诉被告洪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南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洪某某。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洪某某(2015)海民南初字第0029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已与被执行人洪某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民南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岚审判员 栾岳勤审判员 路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