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商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天铭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赵文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天铭五金机电经营部,赵文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927号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天铭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者周琴。被告赵文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天铭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赵文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天铭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天铭五金机电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天铭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天铭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