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彦龙与杭州左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龙,杭州左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58号原告:王彦龙。被告:杭州左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延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龙诉被告杭州左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左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彦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彦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