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金光、颜文斐与颜文斐、陈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光,颜文斐,陈宇,王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437号原告:郑金光。被告:颜文斐。被告:陈宇。被告:王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光与被告颜文斐、陈宇、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光撤回对被告颜文斐、陈宇、王丽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4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