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松原市天纬陶瓷经销处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天纬陶瓷经销处,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15号申请人松原市天纬陶瓷经销处。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申请人松原市天纬陶瓷经销处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松原市人大常委会人大、政协基建办公室应取得的建筑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政协基建办公室应取得的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