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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岩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强,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广,男,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银修,男,该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负责人韩剑飞,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海兵,男,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李玉,男,襄垣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岩鹏,男。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女,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珍(系王岩鹏之父)。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对王岩鹏受伤地点是否属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范围进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学成审 判 员  温福宝代理审判员  谭占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