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划时代工业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划时代工业气体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10-2号原告:芜湖划时代工业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泰鑫商务中心907室。法定代表人:袁先强,总经理。被告: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总经理。原告芜湖划时代工业气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峻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