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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荣昌吉与张景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昌吉,张景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荣昌吉。被执行人张景茗。荣昌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景茗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340.67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景茗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昌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景茗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