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姜宝申与山东观塘温泉度假村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申,山东观塘温泉(国际)度假村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姜宝申,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兰山区人。委托代理人刘玉龙,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观塘温泉(国际)度假村,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辛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配合,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宝申诉被告山东观塘温泉(国际)度假村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宝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宝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宝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姜宝申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