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奚方方、颜成金、白云才、冯晓君、高淑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奚方方,颜成金,白云才,冯晓君,高淑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科左后旗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左后旗。法定代表有人赵喜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该公司职工。被告奚方方,女,1985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颜成金,男,196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白云才,男,196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冯晓君,女,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高淑清,女,196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后旗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奚方方、颜成金、白云才、冯晓君、高淑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后旗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科左后旗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后旗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科左后旗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