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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终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扬州华日塑化有限公司与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何银娣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何银娣,扬州华日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同心区间路。法定代表人沐庆昌,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银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华日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镇曙光路东侧6幢。法定代表人马福才,总经理。上诉人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何银娣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商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催交后,其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江审判员 王 晗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席典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