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民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开明与陈治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开明,陈治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明。被执行人陈治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开明与被执行人陈治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调查,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1341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