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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执民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开明与陈治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开明,陈治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明。被执行人陈治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开明与被执行人陈治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调查,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1341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