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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新祥犯危险驾驶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唐新祥,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大祥区拦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邵水西路***号*栋*单元***号。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岳海平,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新祥犯危险驾驶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舒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新祥及其辩护人岳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一、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唐新祥酒后驾驶湘EXX**小型越野车,在邵阳市大祥区邵水西路沿江桥地段行驶时,与朱某某驾驶的湘EYY**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行车时发生纠纷,朱某某报警,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唐新祥抓获。经鉴定,送检唐新祥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0.0mg/100ml。二、聚众斗殴罪2014年3月,邓某某的朋友找被告人唐新祥借了5万元钱,由邓某某提供担保。该朋友找不到后,唐新祥与邓某某因还钱的事发生争吵,双方约好到邵阳市双清区肖家冲煤矿家属房见面。2014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新祥到何某某家中找其帮忙,何某某纠集了钟某、胡某,并从家中拿出三把枪,四个人一起到肖家冲煤矿家属区等对方过来。邓某某和被害人石某某开车到肖家冲煤矿家属房附近时,邓某某要石某某先下车去看唐新祥的车子是否到了,石某某下车后走到肖家冲煤矿家属房院子的巷子时,何某某开枪将石某某脚击伤。经鉴定,被害人��某某为轻伤二级。三、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1月20日11时许,民警在邵阳市双清区四公司院子里将被告人唐新祥抓获,并当场从唐新祥身上查获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和三颗子弹。经鉴定:从唐新祥身上搜出的仿六四式手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认定两颗子弹为弹药。另查明,被告人唐新祥在危险驾驶犯罪后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人唐新祥聚众斗殴犯罪后在本院审理期间,与被害人石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石某某经济损失38000元,取得了石某某的谅解。还查明,被告人唐新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向公安干警供述了“颜某某被寻衅滋事“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如实进行了辩认,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新祥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朱某某、邓某某、郭某某、覃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枪支照片,枪支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提取物品笔录,医院生化检验报告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讯问录像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新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枪殴打他人,系首要分子,致一人轻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新祥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唐新祥纠集他人持枪与邓某某约架,其同伙开枪打伤他人,致人轻伤,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新祥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唐新祥在危险驾驶、聚众斗殴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还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新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新祥犯危险驾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新祥犯聚众斗殴罪决定依法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新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文代理审判员  姚智文人民陪审员  唐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邹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