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路*****号。2012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7日,同年5月11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石大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大武口区鑫嘉宾馆与被害人孔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膝盖将被害人孔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孔某某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眼复视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无自首情节、立功表现;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5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9月14日释放,系累犯;4、民事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5、情况说明证实,与被告人刘某某同去的“羊羊羊”未查到;6、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孔某某打伤的事实经过;7、被害人孔某某陈述证实,其与朋友在宾馆说话,后因琐事与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将其打伤的事实经过;8、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其将被害人打伤的事实经过;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的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为轻伤一级、左眼复视为轻伤二级;10、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组织被害人孔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指认的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理由是:上诉人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因琐事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系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及上诉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娟审判员 吕晓芳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