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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维平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张维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王志超,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211200910719229。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撤回、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收集证据,质证;出庭,接受调解、和解;接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接收义务款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赤壁大道**号。负责人:陈凤林,。。组织机构代码:88031899-9。委托代理人:XX,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685811。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维平诉被告太平洋人寿黄冈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维平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维平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百五十七元,减半收取为一百七十八元五角,由原告张维平负担。审判员  宋好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