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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善昆与唐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昆,唐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23号原告:杨善昆,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六安市金开区。被告:唐松,男,1986年4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善昆诉被告唐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善昆撤回对被告唐松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