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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国与扶余市得胜镇河江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李树春,扶余市得胜镇河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春,1966年5月15日生,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陈竞芳,扶余市三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得胜镇河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柏峰,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礼,村书记。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国、李树春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国、李树春及委托代理人陈竞芳,被上诉人扶余市得胜镇河江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2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李国、李树春。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邰伟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晋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