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代理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淮安市工业园区茶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纵海线香山支三六电线杆东侧25米左右时,撞倒站在路边与人说话的被害人朱某乙,导致朱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何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送被害人就医,并让女儿何志平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亦不表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证人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朱某甲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送被害人就医,并让女儿何���某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华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胡晓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蓓附:相关法律���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