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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靖平与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结案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执保字第5-1号申请人高靖平,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济南市仲裁委员会在审理高靖平与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靖平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5年8月12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2015)济仲保函字第90号提请财产保全函,请求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