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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太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太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566号原告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开拓二支路6号。法定代表人KYUNGMYUNGSO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华,该公司办公室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太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后辛庄村中建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茂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娜,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静,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太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天津可如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冬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