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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市双羊镇宏伟饲料商店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双羊镇宏伟饲料商店,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凌海市双羊镇宏伟饲料商店,住所地凌海市双羊镇双羊村。负责人刘宏伟。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凌海市双羊镇宏伟饲料商店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海市双羊镇宏伟饲料商店的负责人刘宏伟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从我处购买价值48000元的饲料。2015年5月21日被告已偿还10000元,尚欠38000元。我多次催款,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38000元。被告辩称,我承认欠原告38000元的饲料款,我得逐年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48000元的饲料,并为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同年5月21日被告还给原告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38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3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的笔录及欠条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开庭认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买卖关系明确,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事实成立,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原告饲料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凌海市双羊镇宏伟饲料商店饲料款人民币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殿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