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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焦传军与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传军,刘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焦传军,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金宝,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传军诉被告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