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焦传军与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传军,刘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焦传军,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金宝,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传军诉被告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