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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某、王某与孙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孙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孙某、王某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宪路、王小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韩笑恬审判员 王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