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尹纯与江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纯,江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375号原告尹纯。被告江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纯与被告江和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后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