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终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唐河县蒙特梭利育英学校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陈某某,唐河县蒙特梭利育英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强、安允,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法定代理人陈汉伟,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王钟钰,唐河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蒙特梭利育英学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唐河县蒙特梭利育英学校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李路明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双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