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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温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温某,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