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温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温某,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