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符跃竞与广州新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跃竞,广州新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28号原告:符跃竞,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马占军,伍成才,分别系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广州新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被告: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薛福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跃竞诉被告广州新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符跃竞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跃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跃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符跃竞负担。审判员 李新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雅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