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环保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与中牟凌云温泉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中牟凌云温泉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环保行执字第5号申请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兰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中牟凌云温泉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与中牟凌云温泉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一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缴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环境保护局(牟)环罚决字(2014)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进昌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廷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