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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诉被告许昌市怡顺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乙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许昌市怡顺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初字第249号原告任某,男。被告许昌市怡顺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乙,男。原告任某诉被告许昌市怡顺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乙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许昌市怡顺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刑事立案侦查。鉴于此,在刑事案件审结前,本院对该案不宜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880元退还给原告任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丽萍审判员  支伟泉审判员  谢新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贝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