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诉被告许昌市怡顺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乙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许昌市怡顺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初字第249号原告任某,男。被告许昌市怡顺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乙,男。原告任某诉被告许昌市怡顺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乙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许昌市怡顺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刑事立案侦查。鉴于此,在刑事案件审结前,本院对该案不宜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880元退还给原告任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丽萍审判员 支伟泉审判员 谢新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贝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