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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兰真诉被告邓同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真,邓同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65号原告张兰真,女。被告邓同礼,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兰真诉被告邓同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兰真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柴显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