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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苏庆记、方凤莹等与平果县马头镇炼沙村古沙屯第三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庆记,方凤莹,苏元明,苏雪芬,苏栩贤,平果县马头镇炼沙村古沙屯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苏庆记。申请执行人方凤莹。申请执行人苏元明。申请执行人苏雪芬。申请执行人苏栩贤。被执行人平果县马头镇炼沙村古沙屯第三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苏庆记、方凤莹、苏元明、苏雪芬、苏栩贤申请执行平果县马头镇炼沙村古沙屯第三村民小组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法执字第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