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81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