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乐执字第974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昌乐县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与山东昌乐东泽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山东昌乐东泽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乐执字第974、975、976、977号-恢1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县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本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昌乐东泽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6)乐民二初字第391、392、393、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昌乐东泽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昌乐县东泽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昌乐东泽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昌乐东泽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