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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宋晓锡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61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2015年4月10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某某、吕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第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张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常某某(已判刑)在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设立“BINGO德州扑克俱乐部”,被告人宋某某提供技术(老师培训)、购买牌桌、筹码等与常某某以推广“德州扑克”体育赛事为名,为俱乐部会员以办理会员卡,缴纳会员费获积分后换取筹码参加比赛的形式,最终以通过比输赢赢取财物而提供场所,并从中按5%至10%抽头渔利,涉赌人员累计100余人、赌资累计729668万元。2013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该俱乐部查获电脑一台、POS机一部、筹码一箱、扑克、账本、部分会员卡等物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某在德州扑克俱乐部中所起作用较小,在俱乐部仅领到两个月的工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法庭对被告人宋某某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常某某(已判刑)在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设立BINGO德州扑克俱乐部,由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德州扑克培训老师、购买扑克桌、筹码与常某某以推广德州扑克体育赛事为名,为俱乐部会员以办理会员卡缴纳会员费获积分后换取筹码参加比赛的形式,最终以通过比输赢赢取财物而提供场所,并从中按5%至10%抽头渔利。2013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该俱乐部查获电脑一台、POS机一部、筹码一箱、扑克、账本、部分会员卡等物品及现金1200元,并从电脑数据中提取涉赌人员累计100余人,赌资累计729668元。该数据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赌博现场、查扣的德州扑克俱乐部计算机主机、硬盘、POS机、奖品、筹码、扑克牌、会员卡、物品出入库账簿、入库单照片,会员档案,充值记录,会员充值查询表,比赛登记表,酒水单,常某某手机中的微信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卡账户查询,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P端流水刷卡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2013年扫黄扫赌无声风暴行动公安部第三批督办案件、甘肃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关于转发公安部2013年扫黄扫赌无声风暴行动部督案件的通知、甘肃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关于将兰州市张某甲、李某某等利用德州扑克开设赌场系列赌博案列为省厅督办案件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对德州扑克俱乐部经营行为是否认定为赌博行为问题的答复,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关于成立德州扑克赛事推广单位的批复,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在海南试行开展复式(德州)扑克运动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BINGO德州扑克俱乐部组织管理架构图、采购入库单,李某甲、张某乙、剡某某、李某乙、南某某、荣某某、张某丙、齐某某、王某某、李某丙、齐某甲、俞某、王某甲、李某丁、王某乙、马某某的证言,任某某、赵某某、牛某某、聂某某、石某某、张某甲、肖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马某甲、马某乙、李某戊、何某某、马某丙、彭某某、付某某、安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同案犯常某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涉赌人员众多,赌资累计七十二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宋某某在德州扑克俱乐部中所起作用较小及在俱乐部仅领到两个月的工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为共同犯罪,对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不宜独立进行认定,社会危害性亦不宜以领取工资的时间长短来认定。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菊萍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魏雪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