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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小梅,赵华鳌与肖家璜,许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梅,赵化鳌,肖家璜,许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20号原告张小梅,女,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赵化鳌,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肖家璜,男,1952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许胜,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化鳌、张小梅诉被告肖家璜、许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化鳌、张小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化鳌、张小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化鳌、张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赵化鳌、张小梅负担。审判员  范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