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小梅,赵华鳌与肖家璜,许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梅,赵化鳌,肖家璜,许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20号原告张小梅,女,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赵化鳌,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肖家璜,男,1952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许胜,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化鳌、张小梅诉被告肖家璜、许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化鳌、张小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化鳌、张小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化鳌、张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赵化鳌、张小梅负担。审判员 范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