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阳基、唐观华等与阳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阳基,唐观华,唐月亮,唐朝忠,刘朝胜,陈和塘,阳晓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徐阳基,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唐观华,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唐月亮,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唐朝忠,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刘朝胜,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陈和塘,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安远县人,住安远县。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美荣,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阳晓东,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阳基等六人诉被告阳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阳基、唐观华、唐月亮、唐朝忠、刘朝胜、陈和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六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