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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振与刘江元,陈布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振,陈布秀,刘江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振,男,汉族,1968年7月4日生,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代理人谢良桥,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布秀,女,汉族,1959年4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魏洪明,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江元,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黄振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9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陈布秀主张系为黄振提供劳务而受伤,但二审诉讼中,黄振提供了荆州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2010年元月至2013年元月期间,黄振系荆州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万州区域事宜,租赁仓库,负责与江汉油田的财务结算等事宜。根据二审诉讼中黄振提供的上述新证据,原判决可能遗漏当事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98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元,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黄能平代理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