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文廷与邵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廷,邵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81号原告:王文廷,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安徽省凤台县锅碗厂家属院10012。被告:邵永超,男,1956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安徽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廷与被告邵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