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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洪洞县支行诉被告玄志斌,贾蕾蕾,孔祥栋.郭荣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洪洞县支行,玄志斌,贾蕾蕾,孔祥栋,郭荣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8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洪洞县支行负责人:张恩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汉族才1978年10月3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洪洞县支行信贷部主任。被告:玄志斌,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被告:贾蕾蕾,女,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孔祥栋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郭荣刚,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洪洞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洪洞支行)诉被告玄志斌,贾蕾蕾,孔祥栋.郭荣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洪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玄志斌,贾蕾蕾,孔祥栋,郭荣刚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洪洞支行诉称,被告玄志斌,贾蕾蕾夫妇,于2014年1月21日向我行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1日,年利率为14.58%,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由被告孔祥栋、郭荣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玄志斌借款后,归还了贷款本金32133.21元,利息7074.16元。本息合计为39207.37元。截至起诉日仍欠贷款本金67866.79元,利息7366.12元,本息合计75232.91元。故要求被告玄志斌,贾蕾蕾夫妇清偿所欠贷款本息,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孔祥栋,郭荣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玄志斌,贾蕾蕾,孔祥栋,郭荣刚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原告为甲方,被告玄志斌为乙方(借款人)经协商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同时原告为甲方,被告孔祥栋为乙方(保证人)、被告郭荣刚为乙方(保证人)分别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其中借款合同约定为: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收放贷款,账户户名:玄志斌,账号:60177601020020XXXX。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贷款金额拾万元,年利率为14.85%,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实际发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三)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期的(对日∕指定日);采用对日还款法的,放款日在以后期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一)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二)等额本息还款法…………(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取以下第1种担保方式:1,由郭荣刚、孔祥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甲方违约……,保证合同约定为:“第一条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以下第3项:3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正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的100%。第二条保证方式本合同所设立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保证责任1甲方如果在主合同债务到期10天后仍未实现全部债权,有权要求乙方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2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时向甲方还款甲方自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10天后仍未实现该部分债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该部分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八条违约事件(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即构成违约:1、为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二)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以下或多项措施: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失)。……”合同鉴定后,2014年1月21日原告履行贷款义务,将贷款10万元划入被告玄志斌的账户,并拟定了还款计划表,且被告借款人玄志斌在该还款计划中签字认可。借款划入被告玄志斌在中国邮政银行个人储蓄账户60177601020020XXXX,被告玄志斌取得贷款后,根据还款计划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止2015年7月21日,在其后的还款中没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从贷款之日起到2014年7月21日还款6次,共还本金32133.21元,利息7074.16元,本息合计39207.37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玄志斌,贾蕾蕾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孔祥栋,郭荣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贷款借据、贷款放款单、还款计划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结婚证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收入证明、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还款流水等。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洪洞支行与被告玄志斌,孔祥栋,郭荣刚所签订的小额贷款及担保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公平诚实、相互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订条款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所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对各方当事人有相应约束力,因而贷款人原告,借款人被告玄志斌,保证人被告孔祥栋、郭荣刚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告玄志斌没能如期还清本息,被告孔祥栋,郭荣刚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三被告的行为违约,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贾蕾蕾在贷款申请表中以借款人的配偶身份签字说明了其知道配偶在原告处借款,此借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贾蕾蕾在此借款合同中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与相关民事法律政策相符且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玄志斌,贾蕾蕾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洪洞县支行借款本金67866.79元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孔祥栋,郭荣刚对以上还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还履行到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被告玄志斌、贾蕾蕾承担,被告孔祥栋,郭荣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忠兴人民陪审员  张清霞人民陪审员  尉玉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玉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