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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董广飞与韩晓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广飞,韩晓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广飞,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晓琴,女,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个体业主,住辽宁省凌源市。再审申请人董广飞因与被申请人韩晓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朝民二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广飞申请再审称:我在2010年1月20日因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判令一次性赔偿韩晓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0,000元。一次性赔偿包括以前的费用和以后可能产生的费用,本案已经一次性了结,对韩晓琴的赔偿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凌源市人民法院(2009)凌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一次性赔偿”的内容,是韩晓琴在刑事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发生的各项实际损失。现韩晓琴因董广飞猥亵行为再次入院治疗,其损失不在原赔偿范围之内,董广飞应当赔偿韩晓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董广飞其他再审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董广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广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曹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