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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孟展与被告卓冬波、杨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孟展,卓冬波,杨彩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吴孟展,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卓冬波,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南安市。被告杨彩燕,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原告吴孟展与被告卓冬波、杨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明,被告卓冬波已于2013年7月31日因迁往港澳而在南安市溪美派出所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港澳的经济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应才附页: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