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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和辉与王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辉。委托代理人卢献卫。上诉人王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7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