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李某,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济宁市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月4日婚生女孩李某甲。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的成长环境和所受教育差异较大,导致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疑心重,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对原告大发雷霆,不光时有打骂,还屡次将原告赶出家门。2015年5月3日,被告更是在与原告的一次争吵后,抢夺过原告的钱包将原告赶出家门长达六天之久,原告无奈求助朋友才度过难关。此外,被告还痴迷于彩票,每次购买彩票少则花费几百元,多则花费上千元。原、被告的婚生女李某甲出生后先由原告照顾,由于原、被告一直在异地工作,女儿一周岁后由被告的母亲代为照顾。原告几次想将婚生女带到蓬莱抚养,但被告及其母亲均不同意。原、被告夫妻之间最基本的诚实、信任已经消磨殆尽,被告的种种行为已使原告伤心至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只能给两个人都带来痛苦。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至婚生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止。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没有和好的可能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4日婚生女孩李某甲,现年3周岁。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挺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到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庭审时同意离婚,庭审后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与原告还有感情,结婚长达六年时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孩子还小,需要父母关爱,希望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挺好,近期虽因生活琐事影响到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晓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楠楠1 来自: